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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劳动保险部关于在“四清”运动中查出来的地主、富农分子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法规文号:险字[1965]第297号    发布时间:1965-05-24   发文单位:全总劳动保险部


中国铁路工会全国委员会生活部:

  铁会活(65)字第23号函悉。关于在“四清”运动中查出来的地主、富农分子的工龄计算问题,在中央没有统一规定前,可按以下意见试行办理:

  一、混入铁路工作的地主、富农分子,在运动中自动作了坦白交代,十多年来,老实劳动,没有做坏事,经群众审议,决定不给戴帽子的,其工龄计算问题,可参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精神,如其是地主分子,在其最初参加工作的五年,可作为劳动改造时间,从其参加工作的第六年起开始计算工龄。如其是富农分子,从其参加工作的第四年起开始计算工龄。

  二、如在运动中经群众审议决定戴上地主、富农分子帽子的,或原是地主、富农分子现在还不能摘掉帽子的,其戴着帽子和不摘帽子期间以及以前的工作时间,均不计算工龄。

  三、经群众审议决定摘掉地主、富农分子帽子的,可从摘掉帽子之日起计算工龄,其以前的工作时间不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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