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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农业中学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法规文号:劳险字[1981]5号    发布时间:1981-03-25   发文单位: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


河北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农业中学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来函收悉。经与教育部计划司、国家人事局工资福利处研究后,同意你们所提的意见。即:

  一、公办教师的工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顶编代课教师和职工,下同)转为(包括招收)公办教师后,其连续工龄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时算起。他们在两个以上学校任教,经过正当手续调动的,其任教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教师被招收、保送或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以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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