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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学徒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待遇问题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局的函

法规文号:劳险便字[1981]88号    发布时间:1981-11-07   发文单位: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


  你局桂劳险字〔1981〕27号函收到。我局(81)劳险便字80号文的含义是,学徒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应当与固定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同样处理。即:

  可以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生活费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生活费的百分之八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学徒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还可享受与固定工退休后同样的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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