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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1992-04-30   发文单位:国务院


铁道部:

  你部《关于修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中个别条款的请示》(铁运<1991>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一千五百元提高到两万元,由你部发文执行。

  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是原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一九五一年发布的,很多内容已不适应现在的实际情况,请你部尽快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并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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