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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储金性保险业务储金率的通知

法规文号:保监发[1999]239号    发布时间:1999-12-13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由于银行存款利率的不断下调,为保障储金性业务经营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对储金性业务的储金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储金性业务的储金率(含续转业务)按以下公式调整:

  储金率=经保险监管部门同意的费率/利率

  利率=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代扣利息税率)

  各公司应加强对储金性业务的经营管理,提高储金性业务的承保质量,不得擅自改变储金率。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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