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关于重大关联交易认定有关事宜的复函

法规文号:保监发改[2010]1199号    发布时间:2010-10-08   发文单位:


  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大关联交易认定有关事宜的请示》(中再发〔2010〕15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一个会计年度内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额达到《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标准的,应当严格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的规定进行管理。

  在达到上述标准之后,保险公司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与同一关联方再次进行新的交易,如新交易累计金额未达到《办法》第十一条标准,可不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如新交易累计金额再次达到《办法》第十一条标准,则应当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管理的要求再次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并向保监会报告。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累计关联交易金额监控,强化重大关联交易管理,防范重大关联交易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八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