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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变更有关事宜的复函

法规文号:保监厅函[2011]452号    发布时间:2011-12-15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南保监局:

  你局《关于请示保险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变更有关事宜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其法人机构业务范围内扩大自身的业务范围,无须经保监局批准,但应当向当地保监局报告,并提交法人机构授权书等相关资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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