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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解释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2006-07-27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

  (1)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现金流量表格式及附注的适用范围;

  (3)现金流量表列报格式及有关内容说明;

  (4)现金流量表附注披露。

  一、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流量,是指企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企业从银行提取现金、用现金购买短期到期的国库券等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之间的转换不属于现金流量。

  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能随时用于支取的存款不属于现金。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现金等价物通常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短期债券投资。权益性投资变现的金额通常不确定,因而不属于现金等价物。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现金流量表格式及附注的适用范围

  本解释分别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规定了现金流量表格式及附注,企业应当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适合本企业的现金流量表格式。

  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当执行商业银2行现金流量表格式及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后实施。

  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及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后实施。

  基金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及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后实施。

  三、现金流量表列报格式及有关内容说明

  四、现金流量表附注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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