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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援外出国人员国外津贴费标准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的通知

法规文号:[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79号    发布时间:1994-02-21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各驻外使馆经济商务处:

  因人民币汇率并轨,现决定对援外出国人员(包括军援专家、经援专家、医疗队员及执行援外出国人员国外津贴费标准的其他有关人员)的国外津贴费标准及艰苦地区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实行承包制经援项目的出国人员的国外津贴标准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可在此次调整后的标准范围内,由各承包单位自行确定。

  附件一:援外出国人员国外津贴费标准(人民币)

  一级:1110元二级:949元三级:830元四级:754元五级:714元附件二:援外出国人员艰苦地区补贴标准(人民币)

  一般艰苦地区:243元较艰苦地区:484元特殊艰苦地区:646元特殊高原地区806元对各个国家的艰苦地区的分类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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