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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甘肃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

法规文号:财综[2008]65号    发布时间:2008-08-21   发文单位:财政部


甘肃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上报〈甘肃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请示》(甘财综[2007]71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你厅上报的《请示》,并对你厅随《请示》上报的《甘肃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办法》更改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二、将《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其他文字修改详见本文所附《甘肃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批复稿)》。

  请你厅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做好甘肃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征收使用工作。

  特此批复。

  附件:甘肃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批复稿)(略 )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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