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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同意四川省地震灾区新建注册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函

法规文号:财行函[2008]107号    发布时间:2008-12-03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你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震灾区新建注册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函》(国税函[2008] 914号)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同意四川省国税局免收在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四川省地震灾区新建注册的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免收范围为《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中确定的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29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00个县(市、区)。

  二、同意四川省国税局全额退还四川省地震灾区2008年7月1日后新建注册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证已收的工本费。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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