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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海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

法规文号:财综[2008]86号    发布时间:2008-12-09   发文单位:财政部


海南省财政厅:

  你省财政厅、发展与改革厅、水务局《关于上报〈海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请示》(琼财企[2007]122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规定,同意你省征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二、对你省制定的《海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在《实施细则》第六条中明确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全额上缴省级国库。

  (二)删除《实施细则》第九条中“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内容。

  (三)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相关内容,规范有关文字表述。

  三、请你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及本文规定执行,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从其规定。

  此复。

  财政部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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