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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高效节能空调推广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建[2010]119号    发布时间:2010-04-3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自2009年6月1日采取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空调以来,高效节能空调市场份额快速提高,产品整体能效水平显著上升,对促进节能减排、拉动国内消费、推动产业升级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空调,扩大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成效,与新修订的《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能效标准”)相衔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对《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214号)中有关政策内容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实施期限。现行财政补贴政策实施到2010年5月31日后,按新能效标准继续对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的推广产品给予补贴,实施期限为2010年6月1日到2011年5月31日。

  二、推广产品范围。2010年6月1日后,推广产品调整为额定制冷量7500W(含)以下的分体式房间空调,并研究适时推广变频空调。

  三、补贴标准。2010年6月1日后,高效节能空调推广财政补贴标准调整为:

  额定制冷量(W)

  财政补贴标准(元/台(套))

  能效等级1级

  能效等级2级

  额定制冷量≤4500

  200

  150

  4500<额定制冷量≤7500

  250

  200

  请各地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督促相关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按照上述内容尽快调整,继续做好高效节能空调推广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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