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关于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建[2010]304号    发布时间:2010-06-18   发文单位:财政部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为加快淘汰老旧汽车、“黄标车”,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限由2010年5月31日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二、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的受理期限由2010年6月30日延长至2011年1月31日。

  三、汽车以旧换新具体政策、操作办法仍按《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995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财建[2010]1号)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宣传落实工作。

财政部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