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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民办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收费票据使用问题的复函

法规文号:财综[2007]40号    发布时间:2007-07-04   发文单位: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民办非盈利医疗机构收费票据使用问题的请示》(闽财综[2006]6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76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民办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属于市场化运作方式,不体现政府行为,其收费应按照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不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因此,各级财政部门不宜向民办医疗机构提供财政票据。

  至于民办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是否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严格按税法规定执行,或向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此复。

二○○七年七月四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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