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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报备资料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驻闽监[2010]84号    发布时间:2010-10-15   发文单位:


  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为切实履行专员办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职责,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及时掌握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情况,根据财政部统一要求,我办决定建立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资料报备制度,请相关事务所(含分所)按照规定向我办报备资料,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备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按年度报备)

  (二)注册会计师花名册(按年度报备)

  (三)以表格形式填写截止上一季度末被审计单位名称、出具审计报告类型、审计收费金额(按季度报备)

  (四)由其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本机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按年度报备)

  (五)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按年度报备)

  (六)新设、合并、分立、注销、迁移、更名等情况 (视情况报备)

  (七)其他需要上报的信息和资料(视情况报备)

  二、报备时间和要求

  凡按年度报备的资料,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上报,凡按季度报备的资料,应当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上报。

  本通知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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