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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账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库[2008]103号    发布时间:2008-12-31   发文单位: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统一规范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后,预算外资金历年滚存结余从财政专户缴入国库的账务处理,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实行预算外管理的彩票公益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在按有关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或一般预算管理后,其历年滚存结余资金,由财政专户向同级国库办理缴库时,财政专户会计冲减“预算外结余”科目,同时财政总预算会计记入“基金预算收入”或“一般预算收入”科目。

  二、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后,可按照资金管理需求进行相应的明细核算。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做过账务处理的,一般不再进行调账。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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