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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3年第39号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2013-07-02   发文单位:财政部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3年第五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五期)和2013年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六期)。现将第五期和第六期(以下简称两期国债)发行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400亿元。第五期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5%,最大发行额240亿元;第六期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5.41%,最大发行额160亿元。

  二、两期国债发行期均为2013年7月10日至7月19日,2013年7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7月10日支付利息。第五期和第六期分别于2016年7月10日和2018年7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三、从2013年7月10日开始计算,投资者持有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六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

  四、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办理两期国债认购、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和查询业务。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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