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车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法规文号:青价格[2010]112号    发布时间:2010-12-22   发文单位:青岛市物价局


  各区、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持车用天然气价格与汽油价格的合理比价关系,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鲁价发电[2010]3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车用天然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用天然气价格由每立方米4.28元调整为每立方米4.44元。

  二、各车用天然气经营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严禁价外加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10年12月22日起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