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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文号:青政发[2010]24号    发布时间:2010-12-31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我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减半征收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

  为减轻部分企业负担,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等四类企业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降为按0.5‰征收。

  其他事项仍按市政府现行有关文件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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