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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审计署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行联合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办字[1995]26号    发布时间:1995-06-19   发文单位:财政部 审计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经财政部、审计署研究决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行统一联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行联合,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对社会审计进行行业管理,并依法接受财政部、审计署的监督、指导。

  二、对有关社会审计的法律、法规和重要的规章、规则,由财政部、审计署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草拟、制定或审批。

  三、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理事、常务理事为联合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常务理事。

  四、1993年12月31日前,已具备注册审计师条件,由省级以上审计机关批准,经审计署认定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送财政部备案后,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分别发给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或发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书。

  五、联合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导人的选任,由财政部、审计署推荐。联合后首届会长由审计署推荐,秘书长由财政部推荐。

  联合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财政部,行政管理、党团关系、经费供给,均挂靠财政部。

  六、注册审计师更名为注册会计师后,其所在的工作机构,从其自愿,可仍称审计事务所,也可改为会计师事务所,其挂靠单位不变、财务渠道不变、人事关系不变,均可执行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并接受联合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统一管理。

  七、各地两会可按上述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实行联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九日

  说明: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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