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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二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通知

法规文号:会协字[1996]456号    发布时间:1996-12-26   发文单位: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直管所: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拟定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准则、规则。第一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已于1995年12月25日正式颁布,199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按照预定计划,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第二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包括《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审计重要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分析性复核》、《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5号——期后事项》、《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3号——小规模企业审计的特殊考虑》、《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预测审核》,经财政部、审计署审批同意,现予以发布,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批准则及已颁布的第一批独立审计准则条文中所指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包括审计事务所,不再另行发文解释。各地应积极组织相关培训,加强宣传、监督和检查,以确保独立审计准则的全面贯彻实施。以前已经发布的相关规定,以及各部门、各地发布的相关规定一并废止。

  1996年12月26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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