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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发生法律诉讼案件向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制度的通知

法规文号:会协字[98]第80号    发布时间:1998-02-24   发文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近年来,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诉讼案件日益增多,为及时掌握各地注册会计师行业因不同原因被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案件的有关情况,研究相关问题,协调有关方面关系,有效地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特建立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包括注册会计师,下同)法律诉讼案件向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务所在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调查时,应及时就有关情况书面向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告。

  二、事务所受到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15日内,向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告,并就有关事实情况提交书面报告。

  三、事务所受到司法机关审理,应在收到判决通知书15日内,向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告,并将整个案件的详细资料送交协会备案。

  四、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收到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后,要及时研究、处理,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材料妥善保管,每年度终了后的一星期内,应将事务所提供的有关案件材料以及协会接到的有关投诉、举报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对于一些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随时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告。

  五、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各直管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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