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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一九六一、一九六二年调整到合作商店的小商小贩股金处理问题

法规文号:[80]商层字第32号    发布时间:1980-06-13   发文单位:商业部


一九六一、一九六二年从国营、公私合营企业把一部分小商小贩调整出去,恢复合作商店,并按照一九六一年八月七日中共中央批转统战部《关于当前小商小贩若干问题的报告》第三条规定,将他们的股金移交给合作商店。据悉,部分市、县对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的小商小贩调整到合作商店的,当时没有将股金随人转去,至今仍在国营企业。这个问题,曾有不少来信,经向中央统战部反映,统战部办公室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统发文576号文件同意,仍按一九六一年中央批转统战部的《报告》第三条规定办理,将他们的股金和一九六六年三季度以后提存的定息移交给他们所在的合作商店,并按照合作商店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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