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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六六年十月二十四日粮食部曾以(66)粮财字第82号通知,取消了粮油调拨中质量(杂质、水分、酸价)按部颁统一标准实行增减价的办法。执行以来,不少地区反映,这样做不符合按质论价的政策,影响贯彻好粮外调的原则,不利于加强经济核算和改善经营管理,要求恢复原办法。根据绝大多数省(市、区)的意见,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七四年一月一日(粮食发出之日)起,恢复省(市、区)间粮油调拨增减价办法。凡省(市、区)间调拨的大豆、玉米、稻谷、大米、小麦粉按(63)粮储字第577号文规定的标准等作价,其余品种按(62)粮储保秦字第449号文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征购玉米的水分,以20%为基准,为照顾其自然情况,同意该省调出玉米的水分,暂按20%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