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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业部关于边远地区和深山区收购三类农副产品实行运费补贴的补充通知

法规文号:[73]商财联字第52号    发布时间:1973-09-22   发文单位:财政部、商业部


  商业部、财政部(72)商综联字第60号、(72)财企字第557号《关于边远地区和深山区收购三类农副产品实行运费补贴的联合通知》下达后,各地都在积极研究、贯彻执行,有些地区并已初步取得了成效。但据反映在执行中还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补贴的品种,根据积极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发展和从严掌握的精神,开始执行时,可先定少一些,待取得经验后,视需要再适当增加。具体定多少个品种为宜,由各省、市、自治区确定,报部备案。

  二、补贴里程与起点的计算。按照规定是对地处边远,交通十分不便的地区和深山区实行运费补贴,因此补贴里程的起点不宜定得过远。计算全程一般是指由商业收购点到生产队所在地。但个别品种,产量较大,产地集中,离生产队又确实较远,也可算到适中的资源点。

  三、运费补贴的对象,主要是对生产队进行补贴。对少数确实须由社员个人搞的品种,经省、市、自治区确定也可对社员个人进行补贴。

  四、运费补贴的开支,一些地区反映纳入县级预算有困难。如何改进,请省、市、自治区商、财两局商量,也可考虑改列省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财、商两局本着简化手续的原则商定。

  五、实行运费补贴,要注意组织生产队按照经济区域的合理流向交售农副产品。收购站与生产队,凡能签订交售合同的,要把交售地点、运输工具、运费补贴的原则,列为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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