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关于民兵在训练中发生伤亡如何抚恤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内优字[1962]53号    发布时间:1962-04-20   发文单位:内务部



  民兵在军事训练中伤亡抚恤问题,凡是属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按所在单位的伤亡抚恤规定办理。不属于这些单位的人民公社社员、城市居民、学校学生等,都可以按照“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但对死亡的,除了个别因舍身抢救抢险死亡外,事迹足为后人楷模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称烈士外,一般的不称烈士,只按有关牺牲抚恤标准发给家属一次性抚恤金。以后家属生活有困难,可以酌情给予优待和补助。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