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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革命残废人员因伤口复发到外地治疗和到外地安装假肢所需旅费报销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财文行字[1964]第1004号    发布时间:1964-11-27   发文单位:内务部 财政部



  关于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到外地治疗和到外地安装假肢的旅费报销问题,我们意见: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经批准到外地治疗和经批准到外地安装假肢的,他们所需的旅费,包括交通费、旅馆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在职的,按照工作人员因工出差的标准,由所在单位的经费内开支,到达目的地以后的生活费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由本人负担,本人负担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酌情从福利费内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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