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废军人转入企业工作后其原领的残废金应否继续发给的批复
法规文号:中劳保字第534号
发布时间:1953-01-01 发文单位:劳动部
残废军人转入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工作,其原领的残废金应否继续发给。关于这一问题,我部与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研究后,认为原来按年龄领取残废金的残废军人,转入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工作后,其残废金仍应继续发给,不能因待遇制度变更(如原为供给制,入企业后改为工资制)或工资增减而有改变。残废军人继续领取残废金,与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乙款的规定并不抵触,因残废金系由残废军人本人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政局申请领取,并不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亦不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