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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医疗补助待遇问题的复函

法规文号:中劳薪字[62]第369号    发布时间:1962-12-07   发文单位:劳动部工资局


河北省兴隆县总工会:

  11月9日来函收悉。现简复如下: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企业的工人、职员,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回乡后患病仍在企业所属医院或者是企业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时,可以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戊款的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不在上述医疗机构治疗的则不能享受医疗补助待遇,如果因家属患病以致生活上有困难的,可由职工所在的企业单位在福利费下酌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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