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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患矽肺病职工在精减中按因工残废作退休处理的问题的复函

法规文号:中劳薪字[1963]第13号    发布时间:1963-01-18   发文单位:劳动部 全国总工会


辽宁省总工会、辽宁省劳动厅:

  一月十日辽宁省总工会电话反映的患矽肺病的职工在这次精减中已按因工残废作退休处理的,要求重新处理的问题。经研究后,认为:在这次精减中对患有二、三期矽肺病(包括一期矽肺合并结核病的)的职工,动员按因工残废和退休处理,处理后生活有困难而又找回来的,可以酌情给予长期补助,补助的数额与退休费合计,一般以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为限,此项费用,由行政方面在直接支付的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中央有新规定时,改按新规定办理)。对患有二、三期矽肺病的职工,在这次精减中动员发给一次退职费进行退职处理,而又找回来的,应改按退休处理,并按照上述原则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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