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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患矽肺病职工死亡后待遇问题的复函

法规文号:生活字[64]第86号    发布时间:1964-01-31   发文单位: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劳保部:

  元月十八日来信收悉。患二、三期矽肺病和一期矽肺病合并肺结核病的职工死亡时,应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患一期矽肺病职工因其他疾病死亡时,不能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患肺癌病职工死亡,死后透视发现患有一期矽肺病,也不能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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