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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放射线工作人员患病后的待遇问题

法规文号:卫干崔字[1964]230号    发布时间:1964-05-13   发文单位:卫生部


安徽、江西省卫生厅:

  你厅所提关于从事医疗放射线工作人员患了放射病后的待遇问题,答复如下:放射线科室工作人员患了放射病后,在治疗或休养期间,工资、保健津贴照发;经批准转地治疗的,按公费医疗规定报销医药费、住院费,车船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治疗无效而死亡的,按因公牺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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