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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回民节日放假与工资发放问题给中南行政委员会的复电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1954-05-28   发文单位: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复电

  五月八日电悉。关于回民节日放假与工资发放办法,过去各地执行颇不一致,目前也很难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规定,根据你区情况,一般可规定“大尔代节”回民放假一天:“在假日照常工作者照发原工资,假日不工作者不扣工资(其发放办法:按月计资者,不扣工资;按日计资者,工资照发;按件计资有标准工资者按标准工资发给)”。但在生产上居重要岗位的工人,在假日应进行政治教育,鼓励其继续工作。

  回民的其他两个节日“宰生节”、“圣祀节”,规定不放假,可允许其请假过节,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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