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企业符合离休条件的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规定如下:
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相当行政公署副专员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相当副县长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和工人,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本规定从下达之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