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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原劳动部曾于一九六○年一月十六日发出了“关于技工学校的财务基建和生产计划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明确决定了有关技工学校基建、财务和生产计划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于技工学校在十年动乱期间都被撤销,通知规定实际上没有执行。近几年来,根据四化建设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办的技工学校又有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但由于基建计划和生产计划的渠道没有明确,许多学校缺乏必要的办学条件,学生生产实习所需要的原材料没有来源,培训质量得不到保证。为使技工学校今后得以正常健康发展,为四化建设培养合格的技术工人,我们认为,根据当前技工学校发展情况,对技工学校的基建计划和生产计划管理问题重新予以明确规定,是完全必要的。现作如下通知:
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直属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其基建计划和生产计划均应列入各有关部门的基建计划和生产计划之内,并由各有关部门统一管理。
二、地方劳动部门和地方各产业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其基建计划和生产计划,均应列入当地的基建计划和生产计划之内,并由学校直接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三、各部门、各地区举办技工学校应贯彻勤俭办学、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因地制宜,因陋就简,讲求实效,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都要挖掘潜力,充分利用停缓建的厂房、车间及一切可以利用的空闲建筑物,尽可能把学校办好。原有老技工学校被改为工厂或移作它用的,应尽量恢复使用。为解决学生掌握基本操作技能的需要,应尽量结合工业调整改组,由主管部门从现有企业,特别是关停并转的企业及项目中调剂出一批设备和车间,划交技工学校使用。凡是通过上述调剂、联合等办法能解决的,就不要再单独新建实习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