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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建立民政水利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

法规文号:劳社厅函[2006]491号    发布时间:2006-09-01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国家粮食局人事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冶金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你们《关于申请建立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民人劳字[2006]10号)、《关于申请增设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人教劳[2006]17号)、《关于申报第二批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司函人事[2006]18号)、《关于申请建立核行业第二批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请示》(中核人发[2006]158号)、《关于重庆天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煤炭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申请报告》(煤职鉴字[2006]15号)、《关于申请建立冶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报告》(冶职鉴[2006]16号)、《关于成立第七批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申请》(机职鉴字[2006]03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建立37个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机构编码41003001至56003037)、7个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机构编码52003072至52003078)、13个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机构编码38003034至38003046)、6个核工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机构编码82003020)、1个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机构编码81143080)、2个冶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机构编码55003056、55003065)和8个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机构编码49003047至49003054),并扩大1个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机构编码49003034)的鉴定范围。

  请你们加强对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管理,指导各鉴定站自觉遵守鉴定程序和工作规则,严格执行标准,在我部核准的行业特有工种试点范围,认真组织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工作中要主动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加强联系,取得指导与支持,以推动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

  1.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

  2.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

  3.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

  4.核工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

  5.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

  6.冶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

  7.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

  8.扩大范围的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二OO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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