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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代培生”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1978-07-21   发文单位:国务院


  据群众来信反映,有些地方和部队的干部,违反招生规定,以工作需要为名,将子女、亲友送到大学(或中专)“代培”.据调查,这些“代培生”,多数是在一九七六年以前入学的,一九七七年改革招生制度以后,各学校一般都不再接受“代培生”.但发现有少数学校,自一九七七年以来,仍不按招生规定,接受“代培生”.这些“代培生”,除少数表现较好外,有相当数量的文化基础差,学习不刻苦,纪律松懈,生活特殊,脱离群众,个别人影响很坏.

  为了加强计划管理,整顿学校,提高教育质量,为实现新时期总任务,培养专门人才,对“代培生”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高等学校招生一律纳入国家计划,各高等学校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和有关招生规定录取新生,不得在计划之外接受“代培生”.凡是一九七七年以来,不按招生规定,假借各种理由接受入学的“代培生”,应一律退回.

  二、对一九七六年以前入学的“代培生”,原则上允许他们跟班学习到毕业.但不发给毕业证书,只发修业证明.在校期间,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他们要刻苦学习,遵守纪律,团结同学,不搞特殊化.对个别不遵守学校纪律,不努力学习,表现不好,影响很坏的,应退回原单位.

  三、对于在送收“代培生”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甚至搞行贿受贿的,应认真查处.

  1978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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