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的基建资金问题的复函

法规文号:民发[1980]44号    发布时间:1980-06-22   发文单位:民政部


内蒙古自治区计委、民政局:

  你们“内政计基字[1980]第77号”《请求增拨民政事业单位基建投资的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国发[1980]第33号”《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中,已明确划分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即“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归地方财政支出”。地方民政部门的基本建设属于地方基建,所需资金,应由自治区在财政包干范围内根据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统筹安排。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