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地质矿产部对铀矿产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法规文号:地函281号    发布时间:1995-09-12   发文单位:地质矿产部


江西省地矿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铀矿矿产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对象的请示》(赣地厅字(1995)5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对铀矿产品“101”、“111”、“131”是选矿产品的认定。

    二、国务院第150号令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因此,对矿山企业销售上述三种开采或采选矿产品的,应以不同矿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如矿山企业符合国务院第150号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减免规定的,可由矿山企业按规定程序提出减免申请,报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