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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注解:一九六四年五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一九八六年十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分别对重新发表《简化字总表》作了说明。为了便于实施,现将汉字简化方案的有关附件一并附后。现行简化汉字的使用,以一九八六年十月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汉字简化方案,1955年1月由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提出草案,经全国文字学家、各省市学校的语文教师以及部队、工会的文教工作者约20万人参加讨论,提供意见,再经1955年10月全国文字改革会议通过,并由国务院汉字简化方案审订委员会审订完毕。汉字简化方案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即汉字简化第一表所列简化汉字共230个,已经由大部分报纸杂志试用,应该从1956年2月1日起在全国印刷的和书写的文件上一律通用;除翻印古籍和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以外,原来的繁体字应该在印刷物上停止使用。第二部分即汉字简化第二表所列简化汉字285个和第三部分即汉字偏旁简化表所列简化偏旁54个,也都已经经过有关各方详细讨论,认为适当。现在为慎重起见,特先行公布试用,并责成各省市人民委员会负责邀集本省市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征求意见,在3月底以前报告国务院,以便根据多数意见再作某些必要的修正,然后正式分批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