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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结核病院工作的人员患结核病不算职业病的意见

法规文号:群字[1958]2992号    发布时间:1958-04-07   发文单位:卫生部医疗预防司


全总劳动保险部:

  最近我们接到一些来信,询问在结核病院工作的人员感染结核病后可否按职业病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结核病是一种慢性传染病,各个部门、各种工作性质的人员都有患结核病的可能。不是因从事某种职业而引起的。因此,我们没有把结核病列入职业病名单。

  结核病防治机构以及医院中结核病科的工作人员,接触结核病人的机会比较多,如果与其他工作人员及一般居民来比较是容易感染的,但从卫生人员来说就有所不同,因为他们掌握了卫生科学技术,他们对结核病有丰富的预防知识。因此他们是可以控制结核病的传染。同时政府对在结核病防治机构以及其他烈性传染病等机构中,对经常与病人接触的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营养补贴,帮助他们增加营养,加强抵抗力,预防疾病的传染。

  另一方面,各单位的领导必须明确预防为主的观点,采取严格的预防措施,建立各种制度加以保证,做好消毒隔离和宣传教育(对工作人员和病人),这样就可避免传染。事实上不少隔离消毒工作做得好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其工作人员的发病率较社会上的人发病率为低。如天津第一结核病防治院1949-1953年5月中观察该院129名工作人员仅有5名发生肺结核,其发病率为1.1%(该院的观察登在中华结核病科杂志1954年第三号194页上)。由此看来,在医疗机构中贯彻以防为主的防病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杜绝或减少结核病的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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