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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J324-2006)的通知

法规文号:交水发[2006]687号    发布时间:2006-12-07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由我部组织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和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等单位修订完成的《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业经审查通过,已被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324-2006,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324-96)同时废止。

  本标准的第4.1.6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5条、第4.3.1条、第4.3.2条、第4.4.1条、第4.4.2条和第5.2.2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2002〕273号)具有同等效力。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2002〕273号)中《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324-96)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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