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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公粮超过义务运量部分的运费由粮食部门负担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农[1964]567 发布时间:1964-09-26 发文单位:财政部
经与粮食部门研究同意,对于征购粮超过规定义务运量的部分,其运费统一由粮食部门负担。对于农业税征收的公粮超过规定义务运送里程的运费,仍按各地原来规定办法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