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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09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自我测评报告的通知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2010-03-10   发文单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国农办[2007]41号,以下简称《考评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于每年4月份组织对上年度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进行集中考评。为切实做好2009年度资金和项目管理质量考评工作(以下简称“考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自我测评

  为适应改革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扶持方式和管理模式的新情况,国家农发办对2009年度考评工作的评分标准作了适当修改,即:将“资金管理考评指标”中的“自筹资金落实情况”指标值由5分调整为4分,“资金拨借情况”指标名称更改为“资金拨付情况”、指标值由5分调整为6分;将“项目管理考评指标”中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报情况”指标修改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报、备案情况”(修改后的评分标准见附件)。各单位要对2009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严格按照《考评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我测评,确保测评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按要求报送自我测评报告

  自我测评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开展自我测评工作的基本情况;《2009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自我测评表》。各单位要于2010年4月30日之前将自我测评报告以文件形式(10份)报送到国家农发办(财政部门与农发办事机构分设的,以农发办事机构为主,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实施外资项目的单位,还要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将外资项目自我测评报告以文件形式(2份)同时报送国家农发办。

  无特殊原因未按期报送的,将不予受理。

  三、提出修改《考评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农发办近期正在研究修订《考评办法》,请各单位结合近年来考评工作实际,认真分析研究《考评办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向国家农发办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与自我测评报告一并上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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