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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101重水研究堆恢复运行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核安发[2006]68号    发布时间:2006-04-18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局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你院《关于申请恢复101重水研究堆运行的请示》(原安发 [2006]79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研究堆的安全规定及导则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院提交的《关于落实 101重水研究堆和49-2游泳池反应堆安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报告》(原安发[2006]77号)、《关于落实核安全专项检查整改意见的请示》(原安发[2006]78号)、《关于重水研究堆安全再审查工作及专项检查要求落实情况的函》(原安发[2006]124号)和《重水研究堆安全再审查安全论证报告》,认为你院101重水研究堆经过多项核安全整治工作,能够满足安全停堆、余热排出和放射性包容三大基本安全功能要求,具备继续运行的条件。我局决定批准你院101重水研究堆恢复运行,运行时间限至2007年12月31日。

  你院在101重水研究堆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运行许可证条件,保证安全。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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