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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

法规文号:环函[2006]277号    发布时间:2006-07-14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要求确认220KV庆丰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权限的请示》(浙环〔2006〕2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作了原则规定。为适应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局于2002年11月1日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及以上的33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由我局负责审批。从你局反映的情况看,220千伏庆丰输变电工程的电压等级为220千伏,不能同时满足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和电压等级为330千伏及以上两个条件,因此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我局审批范围。

  特此函复。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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