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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3号    发布时间:2013-01-08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现将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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