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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赴外地治疗护送人员路费报销问题的复函

法规文号:[75]财企字379号    发布时间:1975-12-17   发文单位:财政部


福建省财政局:

  关于企业职工因病到外地治疗能否报销护送人员旅费问题,经与国家劳动总局研究后,意见如下: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的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就地治疗。如经主管医疗机构确定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必须到外地治疗的,一般病人不应派人护送,特殊病症必须派人护送才能确保病人安全的,可以报销护送工作人员的旅费。病人及陪送病人的家属路费均由本人自理。个别生活有困难的,可在职工福利基金内酌情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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