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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拟表彰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先进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通知

法规文号:全继委办发[2006]08号    发布时间:2006-08-21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根据《继续医学教育“十五”计划》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各省、区、市自评的基础上,我委于2005年9月至10月对各地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进行了复评。根据复评结果和组织专家评议,遴选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先进省、自治区、直辖市,拟在公示后予以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表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北京市卫生局

  天津市卫生局

  广东省卫生厅

  福建省卫生厅

  河北省卫生厅

  江西省卫生厅

  云南省卫生厅

  新疆自治区卫生厅

  二、公示方式:

  通过卫生部网站公示。反馈者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反映情况,反馈者应署名。

  电子邮件地址:kjsjyc@sina.com

  三、公示时间:

    自2006年8月24—30日。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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